来源:宜春法院

典型案例

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(以下简称《民法典》)实施两周年之际,为了持续学习宣传贯彻实施《民法典》,更好地总结提炼《民法典》适用的司法经验智慧,深入挖掘打造《民法典》精品案例,不断提升《民法典》司法质效,江西高院组织评选出《2022年度全省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十大典型案例》。宜春法院一案例入选。

这些涉《民法典》案件,既有在全国产生广泛影响的“可移动文物保护案”,也有大量适用《民法典》新规则、新理念裁判的新类型案件,均具有一定的典型性、代表性,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,具有重要的参考借鉴与示范引领价值。

入选案例

适用《民法典》第九百八十五

认定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

构成不当得利除外情形之案例

——刘某等诉张某不当得利纠纷案

基本案情

原告刘某发现洪某在2016年至2017年2月、2017年9月至2020年1月期间,分别向被告张某转账8400元、10500元,遂诉至法院,要求张某返还不当得利18900元。法院经审理查明,洪某甲系洪某与张某的婚生子(1999年8月4日生),离婚协议中约定其由父亲洪某负责抚养,母亲张某不承担抚养费。洪某于2013年与刘某结婚,后于2020年7月意外死亡。洪某再婚后,洪某甲自初二起一直与张某共同生活。洪某甲2016年在江西某艺术学校就读,张某为其支付学杂费32980元;2018年9月起就读于某大学音乐与舞蹈学专业,学费为每年13000元。因洪某甲长期报班参与艺术特长的学习培训,张某于2016年2月至2020年10月通过银行转账、微信转账、关联亲情卡等方式支付洪某甲学费及生活费30827.57元,并于2018年7月为其购买一架20800元海伦钢琴。

裁判结果

靖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2017年8月4日前,洪某甲随母亲张某生活,但在洪某甲成年之前,父亲洪某仍应承担抚养义务。其在此期间转给张某的8400元系履行抚养义务,且远低于张某支付的32980元学杂费,未超出抚养费范畴,不构成不当得利。2017年9月后,洪某甲虽年满十八周岁,但一直在校读书,无生活来源。按照一般社会观念,父母基于亲情和道德义务,可以给予成年子女支持和帮助,承担其读书期间的学费及生活费。从洪某2017年9月至2020年向张某的转账时间来看,大部分发生于开学前夕。从转账金额来看,其仅承担洪某甲少部分学习、生活费用,远低于张某支付的费用及洪某甲当年的生活费、学费、钢琴费。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九百八十五条第(一)项之规定,该款项的给付属于不当得利的除外情形,系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,不构成不当得利。遂判决:刘某要求张某返还18900元的诉请,不符合法律规定,驳回其诉讼请求。宣判后,原、被告均未提出上诉,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,并已执行完毕。

典型意义

《民法典》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了不当得利的三种法定除外事由,其中就包括“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”。法安天下,德润民心。《民法典》对“道德义务”的引入,调和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,亦是对公序良俗的确认和遵循,有利于实现情理法的相互融合。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,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。本案中,洪某作为父亲,在儿子洪某甲成年后,转钱给前妻张某,用于儿子的学费及生活费。办案法院综合考虑一般的社会观念、当事人之间的特定关系、实际受益人、给付标的物的价值等因素,认为属于“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”,不属于不当得利,不得主张返还。该案的审理,对于人民法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依法准确认定“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”,妥善处理离异父母与婚生子女之间的财产关系,维护亲情关系,促进社会和谐,具有示范作用。

来源:江西法院